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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2〕57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233号东城汽车站五楼,法定代表人:李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55xxxx。

2018年5月,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普安乡佛手村3组、龙角镇立新村1组农村集体土地7800平方米,于2021年8月建成云阳县S407普安至龙角段改造项目(第四标段)。地块1建成云阳县S407普安至龙角段正线,占地面积667平方米(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2建成云阳县S407普安至龙角段正线,占地面积3333平方米(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块3建成云阳县S407普安至龙角段正线,占地面积3800平方米(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三地块均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云阳县普安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单位在普安乡佛手村3组修建的龙普路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5.其他书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的78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罚款234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234000.00元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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