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1〕39号
被处罚人:云阳县瑞祥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16QG6W(法定代表人:王天范,男,59岁,小学文化程度。家住云阳县农坝镇******附一号,身份证号码:5122*********6312)。
2021年3月23日,我局对云阳县瑞祥乡村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2月,被处罚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云阳县农坝镇云峰村2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农坝镇养老中心,2021年3月,建成砖混结构电梯房两栋7层,占地面积1170平方米,建筑面积8300平方米,至今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经查云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人建设养老中心所占用的土地,符合云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农村土地承包证,4.现场勘测笔录,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6.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证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2021年3月26日,我局依法向被处罚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8300平方米,并对非法占用的1170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11700.00元整(大写:壹万壹仟柒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一、限期将新建的建构筑物8300平方米交执法机关移交给云阳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二、十五日内自行将11700.00元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5日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农坝镇人民政府,江口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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