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处罚决定>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1〕38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巴阳镇永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万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00235MF1881596B;单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巴阳镇永利村2组

    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对巴阳镇永利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3月,被处罚单位未经批准,以村委会名义擅自占用云阳县巴阳镇永利村5组(小地名流井沟煤厂)农村集体土地1667平方米修建重庆四季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厂房,现已建成钢架结构房屋一处一层,建筑面积166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云阳县巴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单位在云阳县巴阳镇永利村5组(小地名流井沟煤厂)新建重庆四季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厂房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

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1年1月31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是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1667平方米。

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16670.00元(大写:壹万陆仟陆佰柒拾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是十五日内将16670.00元上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收取罚款数额的3%的滞纳金。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限期内将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1667平方米交执法机关移交给云阳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即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3日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