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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137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彤悦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M3751N(法定代表人刘x,女,现年24岁,大专文化,户籍在重庆市开县大进镇群和村4组68号,身份证号:500234xxxxxxxx27460)。

2021年3月21日,我局对云阳县彤悦食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4月,被处罚单位占用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乐公村2组返乡园集体土地1961平方米,用于建设云阳县彤悦食品有限公司厂房,2020年8月完工,建成钢架结构厂房一座,建筑面积1961平方米,占地面积196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云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单位在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乐公村2组返乡园修建的云阳县彤悦食品有限公司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属于一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农村土地承包证;4.现场勘测笔录;5.土地测绘项目报告;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7.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证明。

我局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1961平方米;

二、对非法占用的1961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9610.00元(大写:壹万玖仟陆佰壹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一、限期将新建的建构筑物1961平方米交执法机关移交给云阳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二、十五日内自行将19610.00元没收违法收入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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