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处罚决定>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130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久发山泉水厂法定代表人:刘x兴,身份证号:5122**********06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30X55Y;单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云阳镇古寺村九组。

    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对云阳县久发山泉水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5月,被处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重庆市云阳县云阳镇古寺村九组农村集体土地1200平方米建设云阳县久发山泉水厂,现已建成框架结构房屋一处一层,建筑面积732.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云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单位在云阳镇古寺村9组新建水厂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

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是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732.6平方米。

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是十五日内将12000.00元上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收取罚款数额的3%的滞纳金。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限期将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732.6平方米交由执法机关移交给云阳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即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14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法院,县检察院,云阳镇人民政府栖霞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