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1〕30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久发山泉水厂,法定代表人:刘x兴,身份证号:5122**********06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30X55Y;单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云阳镇古寺村九组。
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对云阳县久发山泉水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5月,被处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重庆市云阳县云阳镇古寺村九组农村集体土地1200平方米建设云阳县久发山泉水厂,现已建成框架结构房屋一处一层,建筑面积732.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云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单位在云阳镇古寺村9组新建水厂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
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732.6平方米。、
二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是十五日内将12000.00元上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收取罚款数额的3%的滞纳金。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限期将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732.6平方米交由执法机关移交给云阳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即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4日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县法院,县检察院,云阳镇人民政府,栖霞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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