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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规资罚〔2021〕第000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昕晖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港贸大厦2153号门市

违法事实和证据:经云阳县大地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结果,实际建设与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主要变化情况为:1、1#楼旁车库出入口向内移约5m,并增设出入口顶盖,致使增加建筑面积74.4㎡。
2、25#楼旁车库出入口封闭。
3、配套设施用房现被建设单位作为车库售卖及装修公司门面在使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9#、10#、21#楼吊脚架空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未计容,实测时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对其计容,致使增加计容建筑面积2510.42㎡。

行政处罚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1、1#楼旁车库出入口向内移约5m,并增设出入口顶盖,致使增加建筑面积74.4㎡。建设单位因原方案车库出入口位置离相邻小区太近且高差较大造成边坡处理困难,在未报我局审批,未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建设。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建设情况予以公示,并对其增加建筑面积74.4平方米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的罚款,经公示无异议后,原则同意其保留现状,不予核实确认面积。工程造价根据《云阳县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情况》(云建招确〔2018〕805号)均价确定为1350元/平方米*74.4平方米*10%=10044元(大写:壹万零肆拾肆元整)。
2、原规划许可25#楼旁车库出入口通向小区内部道路。建设单位在未报我局审批,未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业主的安全性、小区的安全管理等综合考虑后,封闭了该出入口。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建设情况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原则同意其保留现状。
3、31#负一层为小区物管用房及消防控制室,现被建设单位作为车库售卖及装修公司门面在使用。建设单位承诺暂借物管用房在交房后4个月内予以恢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9#、10#、21#楼吊脚架空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未计容,实测时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对其计容,致使增加计容建筑面积2510.42㎡。该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批时正处于新旧《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交接期,该项目在审批时间上可以适用《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按照《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该部分不应计入容积率。会议议定就是否同意按照2018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该项目地下车库进行竣工规划核实问题呈局长办公会议定。云规划资源纪〔2021〕17号。
局长办公会意见,经2021年5月8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原则同意科室所提意见,按2018版竣工核实,但应完善相关资料,加强后续监管。

单位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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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盖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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