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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平安)行罚决字〔2025〕18号

  违法行为人 邹某龙 , 男 , 49 岁, 1976年1月20日 出生, 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 511***********7993 ,户籍所在地为 重庆市云阳县养鹿镇中山村****号 ,现住 重庆市云阳县养鹿镇中山村****号 ,工作单位 无 ,违法经历 无 。

  现查明 2025年12月12日9时许,邹某龙在重庆市云阳县养鹿镇中山村****号地坝与任某英发生口角,后邹某龙用右手扇了任某英左脸一耳光,并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邹某均右手小臂砍伤,造成任某英左脸受伤、邹某均右肘内侧皮肤裂伤。另查明:任某英、邹某均已年满六十周岁 ,以上事实有 书证、物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侵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邹某龙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云阳县公安局平安派出所民警送至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期限由2025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 清单共壹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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