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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治)行罚决字〔2025〕109号

  违法行为人 龚某勇 , 男 , 39 岁, 1986年10月29日 出生, 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 500***********7492 ,户籍所在地为 重庆市巫溪县兰英乡兰英村**号 ,现住 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号  。

  现查明 2025年11月5日22时,龚某勇通过云阳县某某宾馆老板史某平介绍,在云阳县某某宾馆房间内,与卖淫女郑某敏以2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龚某勇向郑某敏支付嫖资现金200元。2025年12月18日,经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与龚某勇联系后,龚某勇在重庆市巫溪县蒲莲镇蒲莲小学旁向民警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 龚某勇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龚某勇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云阳县公安局民警于2025年12月19日送至巫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7日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 //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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