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栖)行罚决字〔2025〕42号
违法行为人 孔某祥 , 男 , 62 岁, 1963年4月21日 出生, 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 512***********0398 ,户籍所在地为 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同安路**号 ,现住 重庆市云阳县栖霞路**号,工作单位 无 ,违法经历 2010年因无证驾驶,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
现查明 2025年10月22日16时许,孔某祥在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同安路农贸市场出于满足好奇心的原因,在看到何某进入女厕所后,尾随何某进入女厕所实施偷窥,在孔某祥作弯腰低头动作,准备实施偷窥何某下体的行为时,何艳从厕所内出来,被其发现,未偷窥到实质内容 ,以上事实有 书证、视听资料、孔某祥的陈述和申辩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孔某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云阳支行缴纳全部罚款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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