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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青龙)行罚决字〔2025〕240号

违法行为人 王某 , 男 , 33 岁, 1992年8月11日 出生, 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 500***********2571 ,户籍所在地为 重庆市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号 ,现住 云阳县滨江大道****号 ,工作单位 无 ,违法经历 无 。

现查明 2025年12月16日3时许,王某随身携带一把刀具从云阳县滨江大道****号家中出发乘车到达云阳县丽江景苑公交站附近,王某携带刀具时长约30分钟,同日3时许,王某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25年12月16日,经云阳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携带的刀具为管制刀具 ,以上事实有 书证、物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王某的陈述和申辩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持有的管制刀具一把 。

执行方式和期限 由云阳县公安局民警送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3日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收缴物品 清单共 壹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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