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江)行罚决字〔2024〕70号
违法行为人 侯某某,男,30岁,1994年0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8月9日22时许,侯某某与刘某某、吴某、任某某在云阳县江口镇兴盛街**号门市内以“打麻将、硬自摸”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0元、20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侯某某被查获时持有赌资175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物证、书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侯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侯某某持有的赌资175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云阳县公安局民警送至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4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20日;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云阳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 清单共 壹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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