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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禁)行罚决字〔2023〕3号

违法行为人 陈某某,男,60岁,1963年0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6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房间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同年11月3日12时许,陈某某、李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美力大厦楼下被民警查获。在执法办案中心当场提取陈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其结果呈吗啡、冰毒阴性,后提取陈某某的头发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某某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送至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3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14。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阳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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