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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阳公(双江)行罚决字〔2022158

违法行为人姜某某,,35,19870222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07年姜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1214日姜某某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无证驾驶被云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

现查明2022122323时许,姜某某和胡某乘坐陈欢驾驶的车牌号为渝D*****小型轿车行驶至云阳县外滩大道1号前路段时,遇到在路中间步行的朱某某。胡某酒后无故对朱某某实施伤害行为后,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准备离开现场。姜某某看到朱某某用手机拍陈某驾驶的车辆照片,于是上前用手打朱某某右边脸部一下,用脚踢朱某某右边小腿一下,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姜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拘留由民警送至云阳县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21229日至2023113日;罚款由姜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云阳县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

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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