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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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城区公园广场管理的通告的

通 知

云阳府办发〔201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城区公园广场管理的通告》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大宣传,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城区公园广场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园、广场的管理,规范公园、广场的秩序,根据《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城区内公园、广场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公园、广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指的公园为:滨江公园、龙脊岭公园、天宫公园、木鱼包公园、伴江公园、水库公园及社区游园等;本通告所指的广场为:两江广场、群益广场、民德广场、楼子包广场、四大家广场、港务广场、桂湾广场。新建的公园、广场均按照本通告进行管理。

三、云阳县公园管理所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的管理工作;云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监督;规划、建设、公安、环保、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区公园、广场的管理工作。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公园、广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二)在悬崖、陡坡、河边、供电设施等危险地段停留、游玩;

(三)攀爬、移动、涂污、刻划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健身器材及其他公园设施;

(四)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损坏草坪、树木等绿化植被;

(五)在喷泉、水池中洗涤、嬉戏或向水池投掷物品;

(六)吐痰、便溺及乱丢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七)擅自发放、张贴或者悬挂标语、海报、告示、传单等各类宣传品;

(八)赌博、卖艺、乞讨;

(九)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十)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一)擅自宿营、营火、露天烧烤;

(十二)携带危险品入园,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和烟花爆竹;

(十三)在座椅上躺卧妨碍他人休憩;

(十四)携带犬只或其它宠物;

(十五)捕捞、捕捉、恐吓、投打或伤害野生动物;

(十六)赤膊或者其他不检行为;

(十七)组织、从事不文明、不健康演艺活动;

(十八)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拉绳挂物、私接电线等;

(十九)未经批准,机动车、非机动车辆进入公园、广场(残疾人专用车和儿童车除外);

(二十)在非运动区踢(打)球、玩滑板车、甩鞭等妨碍他人休闲的活动;

(二十一)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园、广场举办活动,应经公园管理部门同意,并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同时遵守有关公园管理规定,落实好安全、卫生措施。凡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扰乱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7日   
云阳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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