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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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

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1〕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云阳县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云阳县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县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规范扶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后扶〔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阳县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以下简称扶助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扶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多渠道扶持的原则。扶助项目的实施,应坚持轻重缓急、阳光操作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不执行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不对小型水库移民进行资金直补,只进行项目扶持。扶持重点是库区及安置区移民群众水、路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发展。扶持重点是库区及安置区移民群众水、路等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发展。

第四条 扶助范围为云阳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扶助方式为项目扶持,以小(一)型水库为主,兼顾小(二)型水库。

第五条 加强项目资金整合,理顺管理关系,结合小型水库改扩建和除险加固,巩固和完善小型水库的确权划界工作。

第六条 扶助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乡镇(街道)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小型水库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的管理,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扶助项目实行申报制,建立项目库,每年根据资金的额度,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扶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资金管理:扶助项目的资金在水务局建立专账,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十条 项目验收:扶助项目实施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由县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根据提出的验收意见进行拨款。

第十一条 项目管护:扶助项目工程竣工后形成的资产,交由受益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管护,明确产权,办理移交手续,制定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项目档案应有专人管理,根据有关档案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三条 扶助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扶助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县水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应严格按检查结论要求整改或处理。

(三)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后扶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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