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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府办发〔2019〕17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租金补助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租金补助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云阳县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租金补助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重庆市委 重庆市政府 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租住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可申请租金补助。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补贴标准测算及发放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身份核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工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单位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优抚对象租金补助发放工作。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租金补助以优抚对象本人为补助对象,按照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均月租金的50%实施补助,且不超过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纳的月租金金额。

第六条 户均月租金由上年度12月应收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金额除以当月应缴租金户数测算得出,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补分离、分类补贴。租金收取与补贴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受理对象的申请,需核实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身份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收到协查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并反馈结果。

第九条 申请人承租本辖区外公共租赁住房的,送承租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协查审核申请对象的租赁情况。其中承租其他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送承租地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部门协查;承租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协查。

第十条 优抚对象租金补助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计发,每月20日前完成发放。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云阳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3.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享受租金补助的优抚对象资格实施动态核查,对发生自然减员、不再属于优抚对象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停止发放。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对优抚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加强租赁情况的动态核查。优抚对象有欠租行为的,应当及时暂缓发放租金补助,直至欠缴租金足额收缴到位;优抚对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租金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云阳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同住人口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户籍所

在地址

乡镇、街道办事处

社区     路(街)     院   号    楼   单元  号   

现居住

地址

乡镇、街道办事处

社区     路(街)     院   号    楼   单元  号   

现租住

公租房情况

住房性质


建筑面积


租   金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与户主关系

姓名

出生年月

婚否

工作单位

备注

























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云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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