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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阳府办规〔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云阳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阳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有效遏制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销售砂石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砂石资源,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在批准的合法用地范围内,按相关设计在施工中产生的砂石资源。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砂石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按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置原则
第三条 坚持源头严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始地理地貌特征、天然植被、生态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开挖砂石的规模,严禁大开大挖,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工程砂石产生。
第四条 坚持依法处置。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满足本工程自用后如有剩余,由县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销售同期市场均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建设工程砂石,或者擅自将建设工程砂石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及个人。
第三章 处置主体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由县政府依法定程序交由具备砂石开采处置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接管单位”)依托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具体处置,未经法定程序和无相关权限单位不得进行处置。
第四章 公开交易处置程序
第六条 事前评估。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在动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等资料充分分析论证,预计将产生砂石资源的,告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其中建设工程的自用量由建设单位提供依据,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审查。
第七条 资源测算。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接管单位等共同现场踏勘,确认将产生砂石资源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砂石资源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并进行技术审查。《调查报告》包含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砂石数量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资源接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对《调查报告》审定后,将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项目实施所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砂石,扣除项目业主合理自用部分后剩余的砂石交由接管单位,并向接管单位出具《砂石接管通知书》。接管单位与项目业主根据《砂石接管通知书》有关内容,签订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管理协议书》。接管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砂石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对建设工程剩余砂石资源由接管单位负责,在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下,根据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储量及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堆场,并由施工单位及时将未完成处置的剩余砂石运输至指定地点堆放,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条 价值评估。砂石接管单位根据各堆放点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做好堆放点砂石资源的处置工作。在处置前,应明确砂石资源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资源销售同期市场均价),在结合市场现状、砂石资源质量数量、地理位置等因素基础上,编制《价值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评估表》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公开交易。接管单位拟定交易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查同意,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易所得在依法纳税后全额上缴县财政。
接管单位应在每宗砂石交易结束后10日内,将有关交易结果资料报送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建设工程砂石资源领域的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砂石资源处置款项解缴入库;结算支付相关费用,参与《调查报告》和砂石交易方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云阳县税务局:负责建设工程剩余砂石资源处置的税收管理和征收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全县建设工程砂石资源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审查《调查报告》,公布集中堆放点,依法打击、查处建设工程非法采矿采砂行为,参与审核《评估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区河道范围内建设工程砂石综合利用审查、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打击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含指挥部、管委会):负责承担相应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审核建设工程自用量,协助审查《调查报告》;负责建设工程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发现未按设计施工使用剩余砂石的应及时制止并抄告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督促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剩余砂石资源运输至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砂石处置接管单位:接管单位是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综合利用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剩余砂石集中收纳点设立、砂石资源接收、堆放、加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涉砂石行为进行动态巡查,协调村民关系,对非法开采、加工、销售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交通、水利、水电、城市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平场、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村基础设施、森林防火公路、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等建设工程有砂石产生并非法销售牟利的;
(二)以批复、批示或会议纪要、“临时采石场”“临时采砂场”“临时取土场”等为名采矿的;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进行非法销售牟利或非法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的;
(四)在临时用地范围擅自采矿的;
(五)建设单位在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外采矿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县水利局,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进行查处;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查处。
第二十一条 剩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一经发现进行石材切割加工,改变石材用途,应在15日内组织第二次价值评估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基准价与评估价二者较高者再征收收益金。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和沟通,凡发现有违规开采、处置、销售建设工程砂石资源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凡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恶劣影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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