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有效遏制以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销售砂石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正常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云阳县建设工程项目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房屋、市政、道路、园林绿化、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等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等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已批准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已批准的地灾治理项目、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收储地块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在建设施工期内或供地前,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行为而产生的,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适用于本管理办法。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砂石土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禁止情形
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满足本工程自用后如有剩余,由县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销售同期市场均价。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建设工程砂石,或者擅自将建设工程砂石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及个人。
(三)源头管控
加强源头管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充分考虑原始地理地貌特征、天然植被、生态环境、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开挖砂石的规模,严禁大开大挖,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工程砂石产生。
(四)处置要点
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在满足本工程自用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土资源运输至指定堆放地点,移交县政府指定的接管单位接管,由其统一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砂石土资源销售同期市场均价。
(五)处置程序
一是事前评估。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在动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等资料充分分析论证,预计将产生砂石资源的,告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其中建设工程的自用量由建设单位提供依据,由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审查。
二是资源测算。建设工程项目确认将产生砂石土资源的,组织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和专家出具《建设工程砂石资源调查报告》,交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进行技术审查。
三是资源接管。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由接管单位负责,并由施工单位及时将未完成处置的剩余砂石运输至指定地点堆放,落实专人管理。
四是价值评估。接管单位负责处置堆放点的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接管单位在处置前,应明确砂石土资源处置价格,并编制《价值评估表》送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备案。
五是公开交易。接管单位拟定交易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查同意,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易所得在依法纳税后全额上缴县财政。
(六)涉嫌违法情形
1.在交通、水利、水电、城市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平场、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村基础设施、森林防火公路、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等建设工程有砂石产生并非法销售牟利的;
2.以批复、批示或会议纪要、“临时采石场”“临时采砂场”“临时取土场”等为名采矿的;
3.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进行非法销售牟利或非法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的;
4.在临时用地范围擅自采矿的;
5.建设单位在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外采矿的。
三、政策问答
问1:所有的建设工程、河道疏浚、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网建设项目挖出的砂石都属于国有资产,单位或个人不得处置吗?
答1:不是。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采挖产生的砂石在满足自身建设后确有剩余的属国有资产,河道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设及河道管网建设等涉水工程清理上岸的砂石属国有资产,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问2:除了用于本工程建设之外,还可以用于其他用途吗?
答2:根据本《管理办法》所明确的方式使用,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问3:项目建设单位开挖剩余的砂石,可以自行处置吗?
答3: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项目实施所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砂石,扣除项目业主合理自用部分后剩余的砂石交由接管单位,接管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砂石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问4:在程序上,是在哪个环节需要和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管理单位签订接管协议呢?
答4:在建设项目动工或平整场地前,由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接管单位与用地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砂石管理协议书》。
问5:除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砂石,县内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可执行吗?
答5:除《矿产资源法》第29条情形以外的矿产资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问6: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挖出后送到哪里储存呢?
答6: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接管单位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合理设置砂石储存地点,签订《砂石管理协议书》时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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