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故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属占地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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