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县民政局认定。
(二)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据县民政局、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认定条件,由县民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予以科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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