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包括: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4卫生;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包括: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P教育;702物业管理;703房地产中介服务;704房地产租赁经营和709其他房地产业。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包括: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5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需提供材料: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
4.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5.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
6.申规说明(乡镇或部门加盖公章及意见);
7.分别加盖公章的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承诺书。
备注:上述所有材料都要加盖企业鲜章
三、申报时间:
前一年10月之后成立的新企业,2月-11月每月20日之前申报;
前一年10月之前成立的企业,每年10月上旬或12月上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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