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同时,该条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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