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是指保护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是对江、河等水体上游(或源头)地区周围环境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保蓄和增加上游清洁用水量,使下游有足够的清水径流下泄,提高下游水体对污染物的推移、稀释、扩散能力。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县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云阳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85个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方案》。
一、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了云阳县85个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工程名称、水源所在乡镇、取水点位置、水源类型及水源地保护范围。
二、核心举措
按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抓好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三、适用对象
青龙街道马沱水厂水源地等85个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四、执行标准
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执行。
五、知识延伸
1.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选址原则
水源地不应位于洪水淹没区、浸泡区、坍塌及其他形变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般应选择在居住区上游河段,应尽量避开回流区、死水区和航运河道。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应采用中层水,应避开支流入口、大坝等区域。地下水型水源应尽量设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选择包气带防污性好的地带,应避开排水沟、工业企业和农业生产设施等人为活动影响。
2.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
根据《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厕所、化粪池;
(2)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
(3)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
(4)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
(5)排放工业污水;
(6)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二)水源保护范围: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水窖水源保护范围:集水场地区域。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周边30米-50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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