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的全额,个人缴纳部分仍由本人承担。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渝东北渝东南社保补贴等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4〕340号)
办理期限:应在满足补贴条件后次年内进行首次申报。与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办理要件: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前,被招用人员(脱贫人口除外)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渝快办”办理失业登记;(2)招用人员后,用人单位或本人及时办理就业登记;(3)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县就业和人才中心申请补贴。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燿希,023-5512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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