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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政策(共6条)
日期:2023-09-07 字体:【


      1.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

政策内容: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行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政策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云〔2017〕191号)。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有效驾驶证正副本、行驶证正副本、保险、车辆近期照片、运输合同或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1)通过交管“12123”网上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2)交巡警大队工作人员一个工作日内网上审核;(3)符合政策的车辆将取得电子货运通行证。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勇,023-55138616。

2.支持三峡大坝过闸船舶结构优化

政策内容:对航运企业使用新建长度130米型标准化船舶的,3年内此型新船通过三峡大坝船闸按不超过10万元/航次奖励,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办理期限: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

办理要件: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完工交接合同和船籍证明等资料;船舶过闸申报成功资料,船舶闸次计划资料;实际过闸证明材料;退用船舶处理承诺书,以及旧船拆解或者转让合同、受让方不过闸承诺等资料。

办理流程:(1)登录单一窗口水运营商环境系统(http://cq.singlewindow.cn/BusinessEnvironmentOptimize/inde)。“一网通办”工作台—一网通办—客户服务—补贴申报管理(未注册开通用户的企业请先联系朱老师63151965审核资质后开通权限);(2)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水运处审核后,向申报企业出具审核结果通知;(3)申报企业进行确认,或按要求补充材料;(4)审核结果确认无误后报送纸质材料至水运处;(5)水运处付款。

责任单位及科室:市口岸物流办水运物流处;县商务委口岸物流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朱腾越,023-63151965;黄婵,023-55128392。

3.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政策内容: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支持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办理期限: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

办理要件:新购置车辆奖励申请表(网上填报)、承诺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行驶证。

办理流程:登录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官方网站(http://zfk

awlb.cq.gov.cn/)申报。

责任单位及科室:市口岸物流办物流产业处,县商务委口岸物流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谭顺天,023-63151937;黄婵,023-55128392。

4.物流企业融资需求

政策内容:积极梳理物流企业融资需求,建立融资需求项目清单,完善政、银、企融资会商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研究解决融资等问题。

政策来源:重庆市稳住经济大盘工作措施清单。

办理期限:暂无。

办理要件:融资需求情况表。

办理流程:(1)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将“融资需求情况表”报送至县口岸物流办;(2)县口岸物流办收集汇总后报市口岸物流办审核。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商务委口岸物流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婵,023-55128392。

5.    缓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政策内容: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实行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政策来源:《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财综〔2022〕34号 )。

办理期限: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

办理要件:缓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申请书;按规定时限补缴缓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承诺书。

办理流程:(1)企业向县城市管理局提交办理要件;(2)县城市管理局审核;(3)对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下达批复同意缓缴通知书。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桂林,55163608。

  1.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办理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办理要件:无。

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及科室:县税务局税政二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明雪,5516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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