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不服县农村农业委员会信访处理意见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府复〔2021〕83号)
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第三人:云阳县高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第三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高阳信访初字〔2021〕21号),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信访处理意见书,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违法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法定职责。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访处理意见书》(高阳信访初字〔2021〕2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查处违法占用农村土地建住宅的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3日,申请人就胡某某强制占用农村宅基地复垦后的耕地非法建房事宜依法信访。2021年10月13日信访办转送第三人处理,2021年10月20日,第三人作出高阳信访初字〔2021〕2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查明:“胡某某在2020年建房将胡某某2复垦处占用为地坝”的违法事实,同时载明:“经过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因高阳政府及村委会调解处理不成功,建议双方当事人走法律途径解决”。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处理意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纯属于踢皮球的处理方式严重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复垦后其权属不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应属于村集体耕地或农用地。第三人提出让申请人私下协商解决争议,而完全忽视了应当履行的查处、纠正土地违法的法定职责。第三人做出的“建议双方当事人走法律途径解决”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处理意见,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我委从2020年9月承担农村宅基地执法工作以来,一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履行职责,对农村宅基地违法建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申请人未向我委举报过“胡某某强制占用农村宅基地复垦后的耕地非法建房”相关事宜,高阳镇人民政府也未向我委反映过此事,我委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姚某某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错列被申请人,我单位在姚某某与胡某某的土地纠纷当中,组织村委会多次调解并作出调解意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我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提出了调解建议,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建议当事人走法律途径维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原为云阳县**乡**村1组村民,全户共四人,即申请人姚某某、胡某某2(申请人的丈夫,已故)、胡某某3(儿子)、胡某某4(女儿),姚某某、胡某某3、胡某某4的户口已迁至云阳县**37号4-1。申请人户在云阳县**乡**村1组承包了土地并有农村房屋,该房屋于2013年实施复垦,权利人为胡某某2,面积158.75㎡,地票交易补偿费33190.97元。
2020年,因胡某某建房,将胡某某2房屋复垦的耕地占用为地坝,部分已经硬化,申请人因此事向第三人信访,第三人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阳信访初字〔2021〕21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阳信访初字〔2021〕21号);
4.现场照片4张;
5.行政复议答复书;
6.第三人行政复议答复书;
7.关于**村姚某某反映1组村民胡某某占用土地复垦地的情况说明;
8.地票价款兑付清单;
9.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针对争议焦点本机关作如下评述。
一、申请人要求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阳信访初字〔2021〕21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复议机关审查的内容之一。第三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系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意见,同时该处理意见并未对申请人设定行政权力义务,该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要求撤销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不具备行政复议受理的前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对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应在请求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届满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应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的证据。被申请人称未收到申请要求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或相关部门移送涉案违法行为的函,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人应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查处职责,当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职责的,申请人方可依行使复议权利,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职责。申请人现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的职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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