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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不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访事项回复意见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云府复〔2021〕36号)
日期:2021-08-22 字体:【




邬某某不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访事项回复意见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复〔202136号)


申请人:邬某某

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三云阳县水口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云阳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对邬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水口行初字20217号),于20215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住房安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1719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住房安置职责。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出生于**镇,于1999年经批准后在****7组建设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申请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产权,因申请人承包地及房屋在2018年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且***坪需要填埋申请人的房屋,因云阳县委托水口镇政府实施征收工作,水口镇以申请人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不予住房安置,因此申请人以信访渠道提出异议。

二、自然资源局及水口镇政府以上级文件为由,在征收工作中对申请人的个人住宅不予安置都是违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871522次会议关于《审理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农村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三、申请人希望被申请人及复议机关支持其诉求,但也不抱任何希望,如果自然资源局以文件为由不予安置,那就给我提供了一个扎实的证据。届时申请人将以此作为证据,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提起诉讼,那样政府很被动。我的房子有104个平方,按现有水口镇安置房价为2700元一平,政府是多出钱少出钱一目了然,现在全国政法教育整顿中,法院敢不按照1522次审委会要求判决吗,但申请不想走到那一步。

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经核实,邬某某200012月因婚姻将户口从水口镇原**4组(现**7组)迁至原****1组。因迁入地****1组属新县城迁建区,申请人及其全家4人(龙某某邬某某、龙、邬某某2)在200211月与双江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销号合同,按云阳府发〔2002119号文件规定实施了生产生活安置,并按征地政策进行征地农转非,该户住房安置在****统建**41404号。

二、申请人提出关于应得合理的补偿及住房安置事项

(一)申请人不属住房安置对象。《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0号第二项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转非人员”表述为“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住房安置对象”。《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批复》(渝国土房管发2004270明确:“依照55号令有关规定,对于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当时征地时未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本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按照与征地农转非人员同等待遇的原则处理”。据此,邬某某本人户籍已于200012月迁入原****1组,且在2002**镇已将申请人纳入**1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并进行征地农转非,故申请人不再属于****7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不属于本次**镇实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结合渝国土房管发2004270第一项规定,在2002年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销号时,**镇已将申请人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进行了统建住房安置。

综上,申请人不仅属已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而且已经征地住房安置。因此,申请人已不再符合****7征地住房安置对象,不应再对其实施征地住房安置。

(二)申请人原有住房的补偿。《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九条第二款明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按照该条款规定,如申请人位于****7组的房屋需要拆迁且属于合法房屋,可以按此标准实施补偿。

云阳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对邬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内容,结合申请人复议要求,我局对申请人要求对其在征地区域内的合法房屋进行依法补偿予以支持,对申请人要求进行住房安置不予支持。

第三人云阳县水口镇人民政府称

一、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复议请求县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获得征地安置补偿是毫无依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水口镇人民政府在对申请人提出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时,是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云阳府发〔201643号)文件执行。申请人承认2000年因婚姻将户口迁到**街道,因占地移民转为非农户口,并且未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因此不符合云阳府发〔20164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货币安置对象,应不予对其房屋安置。依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的补偿。该办法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经查,申请人于20001229日因夫妻投靠将户口婚迁至云阳县**街道**1组,2002年享受三峡库区云阳县新县城占地移民安置补偿,其人员和住房均已享受安置。邬某某已不属于**镇原**7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本组的安置资格。水口镇人民政府对其尚未调整的集体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按该小组形成的分配方案进行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按《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文件标准执行。而且依据(渝府地(2004270号文件)征地拆迁已经享受过国家安置补偿的人员不能再次要求进行二次安置。

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对邬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水口镇行初字〔20217号)使用的法律依据是《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云阳府发〔201643号)文件。该两个文件上明确了申请人应当享受的补偿标准,水口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信访回复意见是严格按照文件标准执行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答复人就邬某某的住房不予安置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关于对邬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水口行初字〔20217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籍为云阳县****3单元4-4,其家庭人口共4人,即申请人、龙某某、邬某某2、龙。申请人房屋产权证登记内容为:权利人邬某某;坐落云阳县****7组;土地使用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房屋结构为砖混、砖木;土地用途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04.68㎡;房屋建筑面积为113.72㎡。

20021114日,申请人之妻龙某某(乙方)与云阳县双江镇人民政府(甲方)签订了《三峡库区云阳县新县城占地移民安置销号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全家4人自愿申请,甲方研究同意,决定对乙方进行统建房安置销号。现甲乙双方就补偿销号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如下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全面履行。一、乙方属于云阳县新县城移民迁建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占地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人员,甲方对乙方以货币形式进行一次性补偿安置销号,乙方表示同意。二、按照《三峡库区云阳县新县城占地移民安置办法》(云阳府发2002119号)文件规定:甲方应补偿给乙方生产生活安置费(静态)肆万贰仟伍佰肆拾贰元伍角整,按原有规定乙方已领取生产生活安置等费用壹仟贰佰柒拾零元肆角整,本次销号甲方直接补偿给乙方结算资金(动态)陆万叁仟贰佰零拾肆元壹角整,其具体补偿细目见“补偿明白卡”。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所有费用。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乙方补偿安置全部到位并一次性销号,乙方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及有关部门、镇(乡)进行第二次安置。五、补偿安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征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违者视其情节按《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依法追究责任。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公证之日起生效。七、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移民局、国土房管局、公证处、建设银行各持一份为据。甲方在该协议上盖了公章,乙方签字确认。云阳县新县城占地移民安置申请审批表记载申请安置人口分别是:龙某某邬某某、邬某某24人。

202012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1505号),同意云阳县将****3组等5个组集体农用地31.0830公顷(其中耕地25.7661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11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0209公顷。其中**7组合计征收集体土地7.4547公顷,征地安置人员63人。202118日云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34567组等1个镇1个村5个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云阳府征公20211号),2021115日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征收****34567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5号),安置方案对征地范围、安置的农业人口、土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住房安置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四、住房安置货币安置住房1.选择货币安置住房的,以户为单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进行安置。3.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为2120/平方米”。

2021517日,申请人向云阳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反映称:2000年因婚姻将户口从**迁至**街道,并转为非农户口。现因**工业园区建设需征用**老家的房屋及土地,**镇工作人员告知需出示本人的无房证明方能发放征用补偿的钱,信访人觉得该政策不公平,要求协议解决补偿。云阳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21520日作出《关于对邬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水口行初字20217号),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云阳府发〔201643号)第四条的规定,不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另查明,云阳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实地丈量,明白卡显示,申请人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补偿共计60188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

4.云阳县水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对邬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水口行初字20217号);

5.云阳县水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

6.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答复

7.三峡库区云阳县新县城占地移民安置销号合同及申请审批表;

8.水口工业园区(**组团)房屋现场丈量平面记录草图;

9.云阳县**片区**区(城中村)改造分户补偿(明白)卡;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1505号);

11.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34567组等1个镇1个村5个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云阳府征公20211号);

12.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征收****34567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5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云阳县****7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申请人是否属于住房安置对象,针对焦点本机关评述如下:

一、云阳县人民政府征地程序合法。202012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1505号),同意云阳县将****34567组等5个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202118日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34567组等1个镇1个村5个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云阳府征公20211号),对市政府的1505号批复内容进行了公告;2021115日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征收****34567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5号),对征地范围、安置的农业人口、土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住房安置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以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征地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因土地征收已经享受了住房安置,云阳县****7组集体土地征收后不应给予申请人二次住房安置。申请人户籍于200012月迁入原****1组,2002年,申请人之妻龙某某与云阳县双江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三峡库区云阳县新县城占地移民安置销号合同》,按合同约定申请人一户4人享受了统建房安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批复》(渝国土房管发2004270明确规定:“依照55号令有关规定,对于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当时征地时未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本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按照与征地农转非人员同等待遇的原则处理”。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征收****34567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5号),规定了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安置。按以上规定,申请人未在2002年云阳县****1组集体土地征收时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包括住房安置),则可以纳入本次集体土地征收后的住房安置对象,申请人2002年已经享受了住房安置,****7组集体土地征收后申请人请求住房安置实质是要求享受二次住房安置,该请求不符合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住房安置的职责无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其住房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后其房屋应参照城镇住房标准进行补偿。本机关认为,城镇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原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一并征收其房屋,补偿标准适用《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因申请人请求住房安置不符合相应条件,其行政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18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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