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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府复〔2021〕7号)
日期:2021-05-20 字体:【




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府复〔20217


申请人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1230日作出的《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书》(云发改处理20205号),于20212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书,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2021330日进行了听证审理,2021413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书》(云发改处理20205号)

申请人称:20201027日,云阳县公管中心市场管理科科员秦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云阳县省道S407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五标段招标文件招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条“低价风险担保”中出现与本条不相关的内容,且相应内容未集中编写在评标办法中,造成部分投标人因未响应而被否决投标;20201130日收到被申请人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20211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云发改处理5号“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户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不良行为量化记6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行为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依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申请人是依据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要求使用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过渡期试行版)标准范本编制。而云阳县公管中心市场管理科科员秦川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云阳县省道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五标段招标文件投标中的“低价风险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而申请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此条的内容是:“1.低价风险担保,投标人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并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澄清和说明,不提供将视为不响应文件,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经与该范本相对比,“出现与本条不相关的内容”就是指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条低价风险担保第1款中添加了一句话“并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澄清和说明,不提供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而依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过渡期试行版)2019年版标准范本的使用说明等有关规定,该范本的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不允许,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改编制,且规定“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根据被申请人制定的《严格执行标准投标文件范本承诺书》范本第四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都是属于可修改和引用的部分。所以,招标人及申请人在编制本项目招标文件时,在低价风险担保这一条款中添加这一要求,第一是本条内容本来就属于招标人可以修改的内容,第二是招标人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从而影响项目正常进行、为保障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工期而对低价风险担保进行的强调性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良性开展,不存在“出现与本条不相关内容”这一事实。

在“云阳县省道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中,申请人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2.2.2形式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格式、2.2.4中的响应性评审标准中的投标总报价第2条,对低价风险担保的相关要求都有明确表述;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第3.2条“符合性审查”里的3.2.1条有明确表述;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的第三章形式评审第A-7条、资格评审第A-18条都有具体而详细的描述,所以申请人不存在“编制的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响应条款放在了不恰当位置,且相应内容未集中编写在评标标准和办法中”的情况;而且按招标文件范本要求,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表头最显著位置提示:“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因此,申请人并不存在“相应内容未集中编写在评标标准和办法中”的情况。

申请人按被申请人规定的招标文件会审制度,将编制的招标文件上报被申请人并进行了会审,同时作了被申请人规定的《严格执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承诺书》。申请人的送审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和申请人双方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后送被申请人进行会审程序,该送审招标文件中,已经在招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条低价风险担保第1款中添加了“并应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澄清和说明,不提供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这句话,会审中,各方并未对此条提出异议,而且会审意见中也没有提出将编制招标文件时将投标人响应条款放在不恰当位置,且相应内容未集中编写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条款进行修改的意见。申请人严格按会审意见对送审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挂网的招标文件并未在会审意见之外对送审文件作出新的未经被申请同意和知晓的新的修改,挂网招标文件也是严格按被申请人审查通过后的版本进行挂网。因此,并不存在未将这一情况向被申请人汇报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20201230日作出的云发改处理20205中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司代理的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准)招标活动时,编制的招标文件时将投标人响应条款放在了不恰当的位置,且相应内容未集中编写在评标标准和办法中,违反了《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5第八条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次,依据云阳县省道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参与投标的所有20家投标人的否决投标情况如下:1家是因为商务部分封面错误所以形式评审不合格被否决投标13家是因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前附表3.2.7条约定标明的AC-13C细粒性改性沥青砼和AC-20C中粒式沥青砼价格所以响应性评审不合格而被否决投标5家是因为未按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填报安全生产费所以响应性评审不合格而被否决投标还有1家是因为投标文件未逐页编码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第3.7.5条规定所以资格审查不合格而被否决投标,所以这所有20家投标人没有一家是因为“云阳县省道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五标段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条‘低价风险担保’中出现与本条不相关的内容,且相应内容未集中编写在评标办法中”的原因而被否决投标的,从这一情况可以反映出,云阳县省道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低价风险担保”中的响应性条款及后面评标标准、办法中的相应要求是十分明确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条低价风险担保中出现的响应性要求都是非常明确了解的,所以更不存在申请人故意隐瞒否决投标条款、设置陷阱一说。即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条“低价风险担保”中出现与本条不相关的内容,且相应内容未集中编写在评标办法中,也是属于招标文件编制工作过程中及招标文件会审工程过程中的瑕疵,也是相关工作人员在对有关规定理解出现的偏差,绝非相关人员故意为之,绝非隐瞒不报甚至设置“陷阱”,而且该瑕疵或偏差未对本次招标工作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后续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第二次招标对第一次招标文件的瑕疵和偏差进行了修改,该项目招标工作已顺利完成。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招标活动中并无违规行为,同样也没有违反《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3的规定,作出对申请人的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

一、答复人具有对招标代理的管理职能。《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之附件五)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在重庆市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属地管理,我委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涉及工程在云阳县内,故,我委具有管理职能,对该案具有管理权限。

二、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

(一)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招标,其编制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条与标准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了调整,调整情况如下:市级推行的标准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内容为:“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而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为:“1.低价风险担保:投标人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并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澄清和说明,不提供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本条说的是低价风险担保,而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提出了关于低价澄清和说明的内容,低价澄清和说明不属于低价风险担保内容,如有必要应单列醒目的条款,让潜在投标人一目了然。另外我市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改革,标准招标文件将原来报价低于成本的要求澄清和说明的已取消。原来标准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低于成本提供澄清和说明的,均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正文及前附表评审标准中要集中编写。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评审标准及正文部分均未集中编写低价澄清和说明的内容,而低价风险担保需响应的内容纳入了评标办法前附表2.2.4条评审标准中,招标文件相关部分如下:“2.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钟选菊在接受我委的调查时,她称因工作疏忽未在评标标准和办法中集中编写,且在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时未向监督部门报告。

(二)招标文件编制问题造成的影响。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招标共有20家投标人,其中有8家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而8家投标人均未按要求提供澄清和说明。按招标文件规定以上8家投标人均应否决投标。为什么评标报告未反应出来,因为还未评审到相应内容,因其他原因被否决了投标。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五标段)存在同样的问题,当时有23家投标人投标,直至评出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共评审了14家投标文件,其中有9家投标人因未提供澄清和说明被否决了投标(已同时对该标段代理公司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6分)。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第二次招标将要求低价澄清和说明的内容取消,然后顺利完成招标,已充分说明第一次招标存在的问题。

(三)招标文件备案的责任问题。招标文件会审制度已取消多年,全市目前实行招标文件备案,我县也不例处。重庆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改革政策措施150问第28条“对招标文件备案作了明确规定,如何规定的?”---关于招标文件备案解释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接受告知性备案、进行登记性盖章、给予指导性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责任在招标人”。

三、答复人处理有据。《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5第八条规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招标代理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招标时,未将需投标人响应的条款未集中编写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9)之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3“不集中编写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对代理机构记6分。”之规定,对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6分。

四、答复人程序合法。答复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答复人招标代理行为涉嫌违规,执法科室通过查阅、调取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资料开展初步调查,涉嫌违规行为经初步甄别后,于20201029日立案。电话通知被答复人到我委接受调查,将近1个月都未来前来接受调查,20201127日,我委向被复议人发出了《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在2020123日前接受调查。直至2020128日被复议人才来接受调查。20201214日,我委向被复议人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复议人收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1217日被复议人提交了《申辩》,除被复议人关于不配合监督部门的调查事由予以酌情考虑外,其他的未采纳。20201230日,我委向被复议人发出了《关于给予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书》。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关于给予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云阳县省道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业主为云阳县宏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系云阳县省道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7.874km)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人代理该工程第四标段编制了招标文件送业主审批后报被申请人备案,于2020810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了“云阳县省道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施工招标公告”,202091日进行了开标和评标,202097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了“云阳县省道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流标情况的公示”,所有20家投标人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均不合格,无合格的中标人,本次招标流标。

申请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5低价风险担保的具体内容为:“1、低价风险担保:投标人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并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澄清和说明,不提供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2.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总报价”第2点“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因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五标段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低价风险担保”中出现低价澄清和说明的内容,且相应内容未集中编写在评标标准和办法中,第五标段大部分投标人因未响应而被否决投标一事,被申请人于20201027日受理登记,1029日决定立案调查。2020117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云发改限调通(2020)第2号),要求申请人就代理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招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一条款中设置不相关的内容且相应条款未集中编写在评标办法中的有关事实限申请人于2020123日前接受调查。2020128日,钟某某代理申请人接受调查,被申请人制作了调查笔录;2020121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云发改处理告〔2020〕第4号),于同月15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同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云发改处理告〔2020〕第4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申辩,认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理告知的事实不成立,要求撤回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20121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云发改调终〔20204号),建议对申请人的不良行为作出记9分的行政处理;20201225日,被申请人集体讨论了该案;202012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给予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书》(云发改处理〔20205号),202114日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决定书记载:一、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公司代理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招标活动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响应的条款放在不恰当的位置,且相应内容未集中编写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5)第八条规定。二、处理决定及依据。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9之附件2)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3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6分,记分时间从20201230日至20211229日。告知了申请人不服决定书的救济途径。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内容为:“3.2详细评审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制定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过渡期试行版)2019年版)的内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6低价风险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一至三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等方式)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2.4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投标总报价”第2点“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书(云发改处理20205号);

4.严格执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承诺书;

5.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

6.招标公告(审批);

7.评标办法审批表;

8.云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意见表;

9.招标文件(初稿)审查意见表;

10.招标文件(定稿)审定意见表;

11.云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签表;

12.《招标公告》网页截图;

13.挂网《招标文件》;

14.评标报告;

15.《流标情况的公示》截图;

16.行政复议答复书(云发改行复20211号);

17.案件移交单;

18.案件受理登记表;

19.立案审批表;

20.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

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2.案件处理呈批表;

23.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24. 关于云发改处理告2020〕第4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申辩;

25.送达回证;

26.结案报告;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28.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过渡期试行版);

29.云阳县省道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部分招标文件;

30.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

31.云阳县省道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五标段)评标报告;

32.云阳县省道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第二次招标部分招标文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对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及处理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本机关评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承担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管理。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产生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汇总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统一发布和综合管理”。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云阳县区域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职权,申请人系招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主体合法;申请人系行政处理的相对人,与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提起行政复议,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系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招标代理机构,其编制的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标准招投标文件范本,被申请人于20201027日立案登记,1029日决定立案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的事实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集体讨论后,决定对申请人的不良行为作出记6分的行政处理;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相关的权利,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提出了书面的申辩,被申请人20201230日作出《关于给予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书》(云发改处理〔20205号),并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从立案到作出处理,履行了告知程序,保障了申请人在行政处理中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申请人系云阳县S407龙角至耀灵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第四标段招标代理机构,其使用的标准招标文本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制定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过渡期试行版)2019年版),对比标准文本,申请人制作的招标文件在低风险担保条款中增加了“并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澄清和说明,不提供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增加的内容不属于低价风险担保内容,申请人的该行为违反《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也违反了渝府办发〔20191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之附件5《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渝府办发〔2019114附件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序号3的规定,给予申请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6分的行政处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申请人提出撤销行政处理决定或降低记分,本机关审查认为,信息量化记6分系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2序号3的直接规定,被申请人亦无自由裁量余地,故申请人提出降低记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撤销的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给重庆永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书》渝发改处理〔20205号)。

如不服以上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人民政府  

               20215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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