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制定《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草案解读
一、制文背景
新《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市政府按照上述依据制定出台《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市政府“办法”和“通知”授权,各区县应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区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时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求,为便于操作和掌握,要求各区县在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工作中,将市政府“办法”和“通知”进行融合制定,故我局按照上级要求,拟定了“实施办法”。
二、必要性
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原《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自1999年施行至今已21年,期间虽分别于2005、2008、2013年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进行过调整,但部分条款和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待修订。而被征地群众对征地政策及标准调整有迫切期盼,为顺利推进征地工作,保护被征地群众的权益,各区县应结合本县实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授权,制定本区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以有调整“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三、可行性
本次我县“实施办法”制定,按照“坚持政策、前后衔接、”的总体思路,确定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严格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安置政策和标准;二是严格按照市政府“办法”和“通知”授权,在结合市局要求和周边区县及本县实际制定了具体政策和补偿标准;三是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求,在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工作中,要将市政府“办法”和“通知”进行融合制定,并下发了《重庆市××区(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我局按照要求拟定了“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拟定后,我局采取座谈会方式,认真听取和征求了县发展改革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委等涉及相关部门及青龙、双江等部分街道乡镇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该“实施办法”组织讨论并征求了意见。故在实施中风险可控,能够施行。
四、该“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共三十一条。一是总则共三条,条款内容: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职责。二是征地补偿共七条,条款内容: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费。三是人员安置共六条,条款内容:人员安置范围,不计入总人口的情形,安置人数的确定,安置对象的确定,参保补贴规定,促进就业。四是住房安置共十二条,条款内容:住房安置对象的对象,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情形,安置方式的适用,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安置房或货币安置面积标准,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安置房购买价格,安置房的有关要求,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不重复安置,对不安置情形的补助,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五是附则共三条,条款内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费用的支付,大中型水利水电的规定,施行时间。
五、该“实施办法”主要事项
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办法”和“通知”授权,我县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情况如下:
(一)明确细化相关部门职责。
“办法”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及街镇(乡)职责,结合市局下发“示范文本”第三条,现将该条款细化调整为: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市政府“通知”第二项第二款明确:“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按照“通知”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及周边万州、开州、奉节安置补助费标准实际,上述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县本次均没有对原执行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故我县本次也不进行调整,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仍按36000元执行。
(三)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农村房屋认定。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因考虑到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发放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确保群众利益原则,对已批准建房或符合申请建房的征地拆迁户,在征地拆迁时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采取认定原则。现结合市局下发“示范文本”及县政府讨论意见,增加补充条款: 未经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其合法性由征地实施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予以认定。
2.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给予自建住房补助,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市局下发“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上浮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宅基的取得予以补助)指导意见。结合万州、开州、奉节等区县均是按市局指导意见拟定该补助实际,我县自建住房补助标准按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上浮50%给予补助。
3.对不安置情形的补助。按照市局下发“示范文本”第二十八条【对不安置情形的补助】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原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实际,在参考万州、开州、奉节等区县均都拟定该不安置情形补助实际,按照“示范文本”在我县“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不安置情形的补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上浮50%给予以补助:
(一)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二)被搬迁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3.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市政府“通知”第三项明确: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中心城区砖混结构标准为1020元/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原征地房屋补偿标准,对照中心城区本次分房屋结构调整比例130/%-200/%,对应调整具体补偿标准,如我县对应调整后砖混结构标准为980元元/平方米。
4.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市政府“通知”第四项明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此项补偿我局按照市局下发(示范文本)第九条【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三:“青苗、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指导意见拟定。其理由:一是保障前后衔接,原因是我县原云阳府发〔2013〕66号是按方案三制定,当前江龙高速、巫云开高速等项目已按原方式进行预补偿,如调整会影响下步征地实施;二是我局充分听取部分征地重点街道乡镇对此项补偿意见,大家一致认为仍按照我县原补偿方式较好,并建议对果园实施调整补偿。为此,我局在参考万州、奉节对果园补偿标准后拟定我县果园补偿标准。本次调整补偿标准为:
5.青苗和林木综合定额补偿标准。青苗和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成片果园、农村道路和建设用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标准8000元。
成片果园是指规模化种植的果树,且每亩果树数量在40株以上,果树树干中部周长不小于15CM,成片果园按实际征地面积计算,每亩定额补偿标准为12000元。
6.其他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我局按照中心城区本次调整房屋补偿比例均值165%,对应原云阳府发〔2013〕66号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除坟墓搬迁标准外)进行对应调整。其中坟墓补偿标准本次调整较大,其主要是在听取各实施街镇(乡)意见并结合周边区县坟墓搬迁标准调整实际拟定,拟定标准为土坟单人3000元-双人4000,碑坟(条石、砖、混凝土)单人6000元双人7000元;周边开州拟调标准为土坟单人4000元-双人5000、碑坟单人5000元双人6000元,奉节拟调标准为土坟单人3000元-双人4000、碑坟单人5000元双人6000元,巫溪县规划区内土坟9200元、规划区外6700元,碑坟规划区内9700-10600元、划区外7200-8100元。。
7.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为做好我县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拟定工作,我局委托《四川铭昊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依规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在该公司提供调查评估价格后,我局组织青龙街道、双江街道、黄石镇、水口镇等重点街道(镇乡)对该评估价格征求了意见,并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进行会商后拟定;县城(城市)规划区普通商品房价格:一类区双江、青龙2个街道558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盘龙街道、人和街道、黄石镇、水口镇4个街镇4230.00元/平方米;县内其他区域普通商品房价格:一类地区江口镇、凤鸣镇等4个街镇32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平安镇、红狮镇等20个镇乡2680.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云阳镇、云安镇等12个镇乡2330元/平方米。
8.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征地搬迁农村住房,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该条第五款明确,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我局结合当前实际,在充分征求所涉部门和街镇意见,在参照原云阳府发〔2013〕66号标准基础上,拟定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搬迁费标准:搬迁费由原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两项合并统称。原云阳府发〔2013〕66号搬家补助费标准,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800元,3人以上每户1100元;搬迁补助费按批准征地时在籍人口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800元/人。按3人以下(含3人)每户800元,按2人户测算,原搬家补助费为400元/人、搬迁补助费800元/人,两项合并人均1200元。经与实施街镇会商,认为在原执行标准上浮50%较为合适,按此测算人均标准为1600元。拟定搬迁费标准为:按户计发搬迁费,3人以下(含3人)每户3200元,3人以上户每户4800元。
临时安置费标准:临时安置费属原搬迁过渡费。原云阳府发〔2013〕66号搬迁过渡费标准为:县城规划区内每人每月发放搬迁过渡费250元,县内其他地区每人每月发给150元。
本着现行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我局在充分征求县城规划区和县内其他地区所涉街镇意见,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拟定标准为: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原标准上浮20%)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2.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计发临时安置费,(折合住房安置对象每人每月360元,在原标准上浮45%拟调标准,现行征地没实施安置房安置)。3.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折合住房安置对象每人每月360元,在原标准上浮45%拟调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费。
六、执行时间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规定执行时间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市局统一要求,各区县执行时间应同步施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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