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青龙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
|
序号 |
事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
1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情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六条。 |
因我街道处于规划区内,此项需县级有关部门牵头。 |
|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十一)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十三条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一)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违法建设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
2 |
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我街道处于规划区内,此项需县级有关部门牵头。 |
|
3 |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1.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我街道处于规划区内,此项需县级有关部门牵头。 |
|
4 |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的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1. 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
因我街道处于规划区内,此项需县级有关部门牵头。 |
|
2.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当按照转移信息自主分散转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在转移指令解除前不得擅自返回。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
|
5 |
对辖区内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房屋进行强制治理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
1.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1.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我街道处于规划区内,此项需县级有关部门牵头。 |
|
6 |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1.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项的; |
1.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
7 |
对污染分散式饮用水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第十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项的; |
1.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
|
|
8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1.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应急局委托,拥有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
|
9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应急局委托,拥有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
|
10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一)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应急局委托,拥有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一)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应急局委托,拥有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一)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应急局委托,拥有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一)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应急局委托,拥有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应急局委托,拥有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
|
15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应急局委托,拥有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
|
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
(一)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应急局委托,拥有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
|
17 |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
(一)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应急局委托,拥有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
|
18 |
消防安全工作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违反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1.违反《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情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拥有监督检查权、责令改正权、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
|
19 |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 |
行政处罚 |
1. 根据《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二)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三)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的;(四)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的。(五)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六)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七)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八)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九)其他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
1. 违反《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1.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农委委托,拥有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200元以下)、提请行政处罚权 |
|
20 |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 |
行政处罚 |
负责范围为: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场镇及延伸一公里道路,直接查处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阻塞的;(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1.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情形: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 2.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拥有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200元以下)、提请行政处罚和移交权、事故多发路段报告权、乡村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权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