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发改投诉决〔2021〕5号
招投标投诉行政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超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幢1单元17层1711房
法定代表人:罗宇龙
委托代理人:吴 洮
被投诉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12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波
投诉人超宇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渝东北地质灾害应急分中心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部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6月8日收到投诉,已予受理,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及主张
投诉人超宇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被投诉人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渝东北地质灾害应急分中心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部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设计报价基数和费率陈述模糊不清、前后矛盾,设置了最高限价、最高费率限价,未解释他们与报价的关系,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精神及原则进行评审;四川创海、重庆澳泰、重庆建松三家投标人投标函中其施工负责人均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评标委员会未予评审,请求重新评标。
投诉人提出的事实及理由为:(一)投诉人投标文件符合投标文件规定,不应作为废标处理。理由是招标文件关于设计费报价解释的内容,没有明确这个问题,也没有形成该基数金额具有唯一性、固定解释的逻辑关系或计算公式,投诉人认为他们的报价是唯一的,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解释。(二)投诉人认为设计部分费率报价如何计算,招标文件说法不明,存在两种解释,两种理解,应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三)四川创海、重庆澳泰、重庆建松三家投标人投标函中其施工负责人均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国家规范不能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
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认为:(一)本项目整个招投标活动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二)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从未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过任何异议,这充分说明该投标人已认真分析研读了招标文件并认可招标文件。(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是按招标文件要求组建的,他们是专业评审。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调阅了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及补遗通知及其附件、开标记录表、评标报告、询问笔录,核查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调查结果如下:
(一)该项目招标文件设计费部分表述不清,存在争议。
1. 招标文件第22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放部分建设项目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80%,采用按02版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折扣费率,对设计费用填报统一的折扣费率”,这里的“80%”表述有争议,未表述清楚80%是最高限价还是乘以80%。
2. 招标文件第22页“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80%,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855600.00元”,未阐述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与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关系。
(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发现招标文件设计部分投标报价存在争议,未按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启动澄清、解释程序,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解释招标文件,并予以采信。
(三)该项目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作了要求, 而对施工负责人未作要求。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之规定,本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无效,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如投诉人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云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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