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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1-09-10 字体:【

云发改处理〔2021〕4号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处理决定书

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委在对“云阳县黄岭标准厂房及工业配套用房一期(9#、10#标准厂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过程中,查实你公司在参加上述项目投标活动时存在违反《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云阳县黄岭标准厂房及工业配套用房一期(9#、10#标准厂房)工程施工”是电子化招标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1月12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你公司作为该项目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递交了投标文件,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在开标环节,你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解密投标文件。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投标文件属于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之《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标准》序号5“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公司不良行为记2分,记分时间从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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