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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11-21 字体:【

云阳府办发〔2018154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阳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县属国有企业:

《云阳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1

云阳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13〕43号)《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云阳县人民政府授权由云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企业资产和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由县国资局承担监督责任,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企业承担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市场机制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财务执行监管、资产监管、投资运营监管等事项。

第二章财务执行监管

第六条企业预算监督管理。

企业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工作。企业编制预算应以战略规划为导向,以生产部门(班组)为编制起点,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预算报表体系,科学设计基础指标、预算编制体系,优化配置内部资源,编制企业盈利预算。提倡企业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合理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和企业中长期滚动贷款与偿债规划。

企业每年3月前,向县国资局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县国资局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七条决算管理。

企业负责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及报送工作。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企业次年3月前,向县国资局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财务决算报告。县国资局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八条快报管理。

企业负责每月快报的编制、审核及报送工作。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编制月度财务快报。

企业在每月7日前,向县国资局报送经企业财务负责人审签的上月财务快报。县国资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并编报《国资信息简报》报县政府。

第三章资产监管

第九条国有企业设立、合并、破产、解散(注销)。县管企业及县国资局管理的企业设立、合并、破产、解散由县国资局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设立、合并、破产、解散由子公司拟定方案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审批后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十条注册资本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变更20000万元以下由县国资局审批;企业注册资本变更2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企业注册资本变更50000万元以上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一条融资贷款。企业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由县国资局审批。企业20000万元以下的投资或项目融资贷款由县国资局审批;企业2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投资或项目融资贷款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50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或项目融资贷款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二条提供担保。企业为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由县国资局审批。企业20000万元以下的投资或项目贷款担保事项由县国资局审批;企业2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投资或项目贷款担保事项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50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或项目贷款担保事项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对县属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不按本条款规定执行;因县兴农担保公司主营业务为对外担保,县兴农担保公司不受本条规定约束。

第十三条设备采购购置。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购置生产经营性设备的,未能进入招投标的采购和招投标限额以下的采购,由企业组织竞争性采购,按照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原则上按照市场机制原则处置。企业除正常经营以外的一次性转让、出售、划拨、置换、报废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净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净值5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报县国资局审批。

第十五条资产出租。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按照《云阳县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云阳府办发〔2015〕123号)执行。

第十六条对外捐赠(赞助)。10万元以下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企业报县国资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企业所有对外捐赠(赞助)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核算。

第十七条国有产(股)权变更。企业20000万元以下的产(股)权变更事项由县国资局审批;企业2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产(股)权变更事项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50000万元以上的产(股)权变更事项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八条内部调整。企业内部的资产布局调整由企业拟定方案报县国资局审批。企业调整财务、债务等可能影响其他市场主体或社会和谐稳定的事项报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投资运营监管

第十九条投资事项。原则上由县国资局管理的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明确的主营业务投资由企业法人自主决策;对县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500万元以下的投资事项由县国资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事项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二十条国有资金拆借。原则上国有企业资金不得拆借给其他企业。如因特殊情况,为维护云阳社会经济发展和县域经济与社会稳定,企业拆借国有资金给其他企业的,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要求,需按照市场规则签订资金出借合同,借方应提供充足的抵押物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有偿使用费用。由企业编制方案报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或政府常务会审议。县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内部资金拆借不受此条约束。

第五章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资产监督管理专户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县国资局委派的监事应当对企业重大事项按照公司法赋予的职权进行指导监督,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指出,并及时向县国资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或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管理改革等工作中,为企业、县域经济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可参照《云阳县县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参照《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渝委发〔2018〕6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因违反本办法被免职或解聘的,从免职或解聘之月的下月起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和相关待遇,三年内不得作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薪酬、通报批评,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

(二)不按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未准确、完整地表达批复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

(四)拒不接受县国资局的监督和指导的;

(五)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或备案的;

(六)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因维护县域经济稳定或探索改革道路,无个人违纪行为的,根据《云阳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云阳委办〔2017〕58号)的相关规定启动容错纠错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涉及县国资局审批的事项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自收到请示之日次日起算,下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的事项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的事项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云阳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企〔2015〕67号)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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