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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2021年以来清理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文件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涉嫌违规条款

涉嫌违反的标准

理由

1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入驻云阳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1〕17号)

二、明确享受条件
(一)约定产出及税收贡献。企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成功创建规上企业(本通知发文之前的存量企业,创建规上企业时限可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并有相应的税收贡献的,可享受《关于印发云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7〕131号)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约定经营期限。在优惠政策期限内或约定经营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后3年内),且注册在云阳县的企业,若出现歇业、吊销、注销或变更、合并、分立或将公司迁移出云阳县境域外生产,视为企业违约,企业不得再享受优惠政策,并返还云阳县人民政府已经支付给企业的全部奖励款项。

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该政策涉嫌违反2条标准:
1.以约定税收贡献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涉嫌违法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
2.该政策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3年内,若出现歇业、吊销、注销或变更、合并、分立或将公司迁移出云阳县境域外生产,视为企业违约,企业不得再享受优惠政策,并返还云阳县人民政府已经支付给企业的全部奖励款项,涉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2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航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阳府发〔2019〕3号)

4.新引进的航运企业可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但不可重复享受。享受以上各类优惠和奖励的企业,三年内若将船籍转出云阳,收回其所享受的优惠和奖励。
以上扶持政策由县交通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税务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该政策规定企业三年内若将船籍转出云阳,收回其所享受的优惠和奖励,涉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3

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阳府发〔2019〕40号)

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为了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又快又好发展,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县财政在涉农整合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对吸纳就业、税改贡献、收购本县农产品带动农户增收等成效突出的本地农产品加工企业予以补助(县外市内收购奖补由按市级文件执行),扶持至2022年,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设备的升级换代和创建名优农产品的奖补。奖补对象:农加工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市场前景好,年解决就业人员50人以上(含50人)、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其升级的设备科技含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按引进设备总的投入,财政给予不超过50%奖补,总额补助不超过50万元;获得市级名优农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给予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名优农产品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吸纳农村建卡贫困户劳动力、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现行有关扶持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

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该政策以税收贡献作为享受补助的依据之一,涉嫌违法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

4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的通知(2020年7月18日)

三、其他
申报市县级龙头企业的单位优先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该政策规定申报市县级龙头企业的单位优先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涉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资本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5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水口数智森林小镇大数据产业园管理使用方案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43号)

四、入园条件和退出机制

(一)、入园条件。2.企业注册地、税收登记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产业园内,企业经营年限不少于10年,期间不得迁出云阳。

六、优费政策

(二)税收减免。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为参照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第十五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该政策涉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该政策以税收贡献作为享受补助的依据之一,涉嫌违法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

6

关于明确用地企业入园条件的通知(云千亿工业办发〔2022〕22号)

二、企业条件

入驻企业必须在云阳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在云阳纳税。

投入强度不低于330万元/亩,投产达产后产出强度不低于470万元/亩,年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亩

投产后原则上1年内必须创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入驻企业必须在云阳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涉嫌已登记要求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在云阳纳税”以税收贡献作为享受补助的依据之一,涉嫌违法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

7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云阳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31号)

四、做大做强交易市场(二)统一进场交易。规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单次使用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50万以上的一律纳入服务公司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实现交易必进场、场外无交易。”

涉嫌违背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规定

建议修改为“只要在有资格的正规公共资源经营平台集中交易的均可”。

8

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新增担保公司纸质保函的通知

(云发改标〔2022〕394号)

一、本县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新增担保公司纸质保函方式。

二、招标时,招标人可选择认可的担保公司并写入招标文件。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政府同意可作为投标保证金纸质保函担保机构,招标人自发文之日起可选择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标保证金纸质保函担保机构。

此文件“招标人自发文之日起可选择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标保证金纸质保函担保机构。”涉嫌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1.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规定,

删除该部分内容

9

《关于印发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企一策”改革方案的通知》《工业园区管委会专题调研工作会议纪要》《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三次专题会议纪要》

将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加油站、砂石经营等特许经营权配置给县人和投资集团

涉嫌违背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之规定,建议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公正取得特许领域的特许经营权。

企业建议将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广告位及新布局加油站、县域内的砂石经营等特许经营权配置给人和投资集团,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建议不予采纳。

10

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更新限额以下项目优质企业备选名单的通知(云住房城乡建委白头〔2021〕33号)


涉嫌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之规定。

涉嫌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服务,建议废止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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