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司法局 云阳县法院
印发关于开展律师市场化调解工作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律师市场化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云阳县司法局
云阳县法院
2024年3月27日
关于开展律师市场化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推动建立律师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云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律师市场化调解是指当事人直接向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民商事纠纷或者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律师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工作室系成立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并可按有偿原则,依法或者约定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的活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市场化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民商事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山区库区强县富民现代化示范县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律师参与市场化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调解。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3.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4.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调解事项、过程、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5.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工作模式
(一)在县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室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将律师调解工作室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案件值班工作室等工作场所整合,形成多功能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站”。
(二)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县法院委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三、调解工作室设立条件和调解员选任方式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1.设立满5年;
2.3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律师;
4.有供调解使用的独立调解室和接待室。
(二)律师调解员任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可以担任调解员。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公道正派,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从事律师职业5年以上,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法律服务水平;
4.具有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
(三)律师调解员的选任。
县司法局负责选任律师调解员,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选任成功后,入册律师调解员可以定期新增或退出,县司法局应及时将律师调解员名册公布。县法院对接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员的,需将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员信息及时录入县法院调解平台。
四、调解范围
律师市场化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关系、身份关系、合同效力、不动产权属等确认案件;
(二)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四)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五)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六)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七)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五、工作程序
(一)调解启动。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主动申请律师调解的,应当由纠纷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律师调解工作室审查认为可以提供调解服务的,在律师调解员名册中安排律师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2.委派/委托调解。县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材料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审查甄别,对适合律师调解的,应当在诉前调阶段主动引导,做好释明工作,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在立案前委派或诉讼中委托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制作移送清单,移交案卷相关材料。县法院应建立专门台账,全面记录案号、纠纷类型、收案日期、移交日期、交接人员、交接材料内容及数量、调解员姓名、调解结果、退还日期等内容。
3.移送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室也可承接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二)调解主持。
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到委派/委托调解案件以及当事人直接申请的调解案件后,应当及时安排律师调解员名册中的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三)调解期限。
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期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四)调解笔录与归档。
律师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认真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告知相关事项。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争议的事项和调解情况等,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县法院委派/委托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在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调解结果。
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律师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
2.县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当事人要求县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县法院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3.行政机关移送调解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
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整理材料,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归档;
2.县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县法院诉调对接室;
3.行政机关移送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将案卷材料移交相应的行政机关。
(六)调解终结。
经律师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程序终结。
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或者其他不宜调解情形的,应及时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应就每一调解案件填写《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载明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在调解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县法院、行政机关或整理归档。
(七)调解协议履行、执行与司法确认。
1.鼓励调解协议及时履行。经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
2.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六、回避程序
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关联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
七、规范收费
律师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低价的原则依规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但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律师调解费按照《云阳县律师调解工作室收费标准(试行)》收取,具体金额由律师调解工作室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律师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的按照诉讼费的50%收取律师调解费,行政机关移送律师调解的案件按照诉讼费的50%收取,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不收费。
律师调解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开具正规发票。任何律师调解员不得私自收取律师费或者调解费。
八、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法院、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律师调解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建立律师调解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评估工作成效,指导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积极引导律师参与。县法院、县司法局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律师市场化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律师市场化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
(三)加强律师调解队伍建设。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县法院、县司法局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四)加强宣传和工作指导。县法院、县司法局要大力宣传律师市场化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市场化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附件:1.云阳县律师调解工作室收费标准(试行)
2.委托调解协议
3.律师调解告知书
4.律师调解协议书
5.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
附件1
云阳县律师调解工作室收费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司法〔2019〕3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收费原则。以有偿和低价的原则确定本办法收费标准。
第二条 收费方式。按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相结合,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算收费。
第三条 计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2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2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例
10万元以下部分 不低于2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2%~3%
100万元以上部分 1%~1.5%
(三)限高标准:每次调解收费不超过10万元。
(四)其他:
1.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本标准上浮10%~30%。如需要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
2.重大、疑难、复杂的调解案件或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或要求延长调解期限,可以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
第四条 其他费用。本标准收取调解费不包含属于当事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等,应由当事人另行单独向第三方支付。属于调解中发生的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第五条 公示告知。调解室在接受调解申请时,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公示或事先告知本收费标准。
第六条 监督管理。调解室收费应自觉接受司法局、人民法院及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公开监督。
第七条 违规惩处。调解室或调解律师违反本标准规定,当事人或其他相关第三人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后,可分别或同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同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公示。
附件2
委托调解协议
(当事人申请律师调解用)
(××××)××民代字第××号
委托方1(甲方1):……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方式:……;
委托方2(甲方2):…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方式:…… ;
受托方(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就甲方1与甲方2 之间因××××纠纷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作为其调解机构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 合意,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甲方1与甲方2之间因××××纠纷一案,特委托乙方作为其调解机构主持、参与调解,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1与甲方2纠纷一案的律师调解员,主持、参与双方的民商事纠纷。
二、委托期限
经各方协商一致,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之××××××止。
三、委托调解费用
(一)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甲方1和甲方2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乙方支付全部委托调解费用,本案的委托调解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二)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开户名:……账户:…… 开户行:……
四、解除委托、终止情形
(一)纠纷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的;
(二)纠纷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
(三)纠纷各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终止调解程序的;
(四)律师调解员认为调解存在不适宜情形或继续调解已无成功可能的;
(五)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
(六)根据调解机构调解规则或委托调解协议,应终结调解程序的。
五、其他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交由 ××××××裁决。
甲方1: 年 月 日
甲方2: 年 月 日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件3
律师调解告知书
XXX: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你与XX的纠纷,由XX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现告知以下内容:
一、有偿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按照《关于开展律师市场化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调解费用。调解费用可以由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协商承担,协商不成的,由各方平均缴纳。
二、自愿调解。有调解意愿的各方当事人同时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提出调解申请,经审查属于调解范围的案件,由工作室指派律师调解或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
三、终止调解。当事人在调解过程,提出终止调解的,工作室应当终止调解。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或者其他不宜调解情形的,应及时终止调解。
四、案件范围。工作室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和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民事部分)的调解,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不宜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
五、调解期限。律师调解期限为从接受调解之日起三十日止。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工作室有权终止调解。
六、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七、工作规则。调解律师应当书面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可以查询、复印调解档案。
八、司法确认。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律师出具《律师调解协议书》的,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协议。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法院司法确认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XX律师事务所/云阳县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件4
律师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简述当事人双方纠纷起因及争议内容)
XX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云阳县人民法院委派(委托)驻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律师调解。(简述案件来源)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载明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及协议书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员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 律师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所印)
附件5
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
案号 |
案由 |
||
申请人(原告) |
被申请人(被告) |
||
调解员 |
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 |
||
接受调解时间 |
调解终结时间 |
||
调解时间 |
年 月 日 | ||
调解地点 |
□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 □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 | ||
调解结果 |
□调解成功 □调解失败 □原告撤诉 □其他 | ||
纠纷简介 |
|||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
|||
调解未成功原因 |
|||
备注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