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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云农)罚〔2022〕86号)
日期:2022-10-27 字体:【


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农)罚〔2022〕86号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经查实:谭XX于2022年9月29日在堰坪镇堰坪村运送的105只鸡,起运时未申报检疫且也未取得检疫证明,被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查获,该105只鸡的货值金额为3150元。当事人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谭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2年9月29日对谭XX售卖105只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3张

3.2022年9月29日对谭XX的《询问笔录》1份

本委于2022年9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农告〔2022〕86号),告知当事人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的105只鸡属“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情形,其违法行为应转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当事人谭XX在此次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过程中,所运鸡只来源清楚合法、健康无疫,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极小,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将105只未经检疫的鸡进行隔离观察,未造成现实危害。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委责令当事人谭XX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其按同类检疫合格鸡只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30元(该批仔鸡货值3150元×20%=63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农业农村委窗口开具罚单并到该层楼工商银行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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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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