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林罚决字[2022]第21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阳县华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50**********WA75
法定代表人 谭其华 职务 \
单位地址 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古城村7组村办公室1-2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1至22日因在云阳县栖霞镇古城村1组(大湾)处进行房屋复垦时为便于挖掘机通行,将通行途中的树木毁坏,造成林木毁坏,总共毁坏林木140株,毁坏树种为马尾松,活立木蓄积为10.6932立方米,原木材积为5.6567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本人陈述、勘验报告、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共计280株(期限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为准)。
3. 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580.00元×5.6567立方米=3281元,罚款合计为3281元(大写:叁仟贰佰捌拾壹圆整)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林业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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