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林罚决字[2022]第20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阳县金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50**********5D2R
法定代表人 王世菊 职务 \
单位地址 重庆市云阳县云阳镇东风路90号2单元101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4月下旬至4月底因在云阳县云阳镇古寺村3组(柑子坪)处堆放砂石,堆放砂石总共占用林地0.135亩(90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本人陈述、勘验报告、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期限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为准)
2.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90㎡×(5+20×2×2)=7650元,罚款合计7650元(大写:柒仟陆佰伍拾圆整)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林业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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