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 林罚决字[2022]第19号
被处罚人姓名 无 性别 无 出生日期 无
身份证号码 无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无
被处罚单位名称 云阳县********道工程项目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950***********18X9
法定代表人 刘**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重庆市云阳县**镇**街17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9月15日,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时,在云阳**镇**村三组小地名“***”开工修建**至****通道项目,超范围占用了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共占用公益林面积0.0485公顷(485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照片,相关人员证言,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合计4850元(大写:肆仟捌佰伍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林业局或者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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