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 林罚决字[2021]第72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前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002**********559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云阳县**镇**村12组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19年 5月左右,于云阳县**镇**村*组修建房屋,小地名(***),在施工过程中占用了林地,并改变了林地用途,共占用商品林面积0.149亩(99平方米),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照片,相关人员证言,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的标准,处罚每平米10元,罚款合计990元(大写:玖佰玖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林业局或者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林业局
2021年 1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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