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林罚决字[2022 ]第13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云性别 男出生日期 19*4年*月1*日
身份证号码5112**********198*
工作单位 \ 现住址云阳县宝坪镇**村**组47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19年 10月至2020年5月之间,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在云阳县宝坪镇**村**组(小地名***)修建房屋占用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总共占用林地16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本人陈述、勘验报告、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期限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为准)
2. 并处擅自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合计1670元(大写:壹仟陆佰柒拾圆整)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林业局
2022年 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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