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 林罚决字[2022]第5号
被处罚人姓名 管*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3. *.**
身份证号码 51122*********4018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云阳县石门乡**社区*组
经依法查明,你于2019年 7月15日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在云阳县石门乡**社区*组小地名“***”修建养猪场占用了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共占用商品林面积0.1096公顷(1096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照片,相关人员证言,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期限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为准)。
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的标准,处罚每平米10元,罚款合计10960元(大写:壹万零玖佰陆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云阳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万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林业局
2022年 3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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