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2〕28号
当事人:彭*军
你于2022年5月10日10时15分实施了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撒漏物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5月10日10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吴晓夫、杨桂林巡查发现,你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渝BX2815重型自卸货车在云阳县黄石民康路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撒漏物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详细经过;
证据二:现场照片一,证明当事人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土等撒漏物质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二,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后的照片;
2022年5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渝BX2815重型自卸货车在云阳县黄石高铁站旁路段未采取密闭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撒漏物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建设银行云阳支行(账号:50001233600058666666)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 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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