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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县燕峰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日期:2022-01-25 字体:【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不罚〔2022〕2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燕峰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亚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113K777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古城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养殖场设计年出栏生猪3000头,现实际存栏生猪当量408头,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沼气池接入沼液收集池的PVC管道接头脱落,部分废水通过脱落处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1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 2021年1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

3. 2021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沼气池接入沼液收集池的PVC管道接头脱落,部分废水通过脱落处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燕峰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1〕88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云阳县燕峰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设计年出栏生猪3000头,现实际存栏生猪当量408头,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沼气池接入沼液收集池的PVC管道接头脱落,部分废水通过脱落处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你单位收集池管道接头脱落,行为轻微,且于第二天及时修复,消除了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应对你单位实施处罚,但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防止粪水外排。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不再执行以下程序: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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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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