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不罚〔2022〕1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鑫佳旺机制木炭加工厂
投资人:陈卫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51726565M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院庄社区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甲醇储罐地面未采取防渗漏、防溢流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属未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1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 2021年1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
3. 2021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的甲醇储罐地面未采取防渗漏、防溢流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鑫佳旺机制木炭加工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2年1月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1〕85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云阳县鑫佳旺机制木炭加工厂的甲醇储罐地面未采取防渗漏、防溢流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队于2022年1月20日对云阳县鑫佳旺机制木炭加工厂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停止生产,消除了环境风险。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的规定,本应对你单位实施处罚,但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已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环境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如需重新生产,应按照规定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不予行政处罚,不再执行以下程序: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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