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罚〔2022〕2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云阳县建古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昌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723313008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桃园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新建了一条砂石加工生产线,但该砂石加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于2020年下半年建成,项目总投资约10万元;
2.你单位新建的砂石加工生产线原辅材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抑尘措施。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月12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年1月13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1月12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新建砂石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新建砂石加工生产线原辅材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抑尘措施。
4.2022年3月4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人由云阳县桃花建材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市云阳县建古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云阳县建古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2年2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1〕20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3月4日向我支队提交法人变更材料,认定违法单位为重庆市云阳县建古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市云阳县建古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新建砂石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新建砂石加工生产线原辅材料露天堆存,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抑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扬尘违法行为已受到我队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你单位新建砂石厂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依法办理,擅自开工建设,已投入生产,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报告表项目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处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规定,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二千元(总投资额2%罚款);
2.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共计处罚款贰仟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账完毕后,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由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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