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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2-03-08 字体:【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环执罚〔202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健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3982637X8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52号

违法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承建的云阳县黄石高铁新城一期土地储备整治项目黄杨路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在进行路面平整过程中有扬尘产生,挖掘机旁设置有雾炮机,但未接通电源和水源,属停运污染防治设施但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月5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年1月6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1月5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承建的云阳县黄石高铁新城一期土地储备整治项目黄杨路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在进行路面平整过程中有扬尘产生,挖掘机旁设置有雾炮机,但未接通电源和水源。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2年2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2〕1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云阳县黄石高铁新城一期土地储备整治项目黄杨路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在进行路面平整过程中有扬尘产生,挖掘机旁设置有雾炮机,但未接通电源和水源,属停运污染防治设施但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承建的云阳县黄石高铁新城一期土地储备整治项目黄杨路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属民生项目,现已完工,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五)建设项目属于民生公益类的;”的规定,我队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账完毕后,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由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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