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56号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龙源水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76142279C,法定代表人:邬培林,身份证号码:5122**********7390,住址:重庆市云阳县磨岭路13号2-1。
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对云阳县龙源水电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处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云阳县沙市镇新桥村1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1473平方米建设云阳县龙源水电站,建成砖混结构两层一栋水电站厂房及办公楼,建筑面积753平方米,其他构筑物面积350平方米,共计1103平方米。迄今为止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证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云阳县龙源水电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1103平方米。并对非法占用的1473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人民币14730.00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叁拾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十五日内自行将14730.00元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16日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县法院,县检察院,沙市镇人民政府,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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