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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56号(云阳县龙源水电有限公司)
日期:2020-12-17 字体:【

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56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龙源水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76142279C,法定代表人:邬培林,身份证号码:5122**********7390,住址:重庆市云阳县磨岭路13号2-1。

我局于20201210日对云阳县龙源水电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处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云阳县沙市镇新桥村1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1473平方米建设云阳县龙源水电站建成砖混结构两层一栋水电站厂房及办公楼,建筑面积753平方米,其他构筑物面积350平方米,共计1103平方米。迄今为止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证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我局于20201111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云阳县龙源水电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1103平方米。并对非法占用的1473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人民币14730.00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叁拾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十五日内自行将14730.00元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

20201216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法院,县检察院,沙市镇人民政府,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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