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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38号(云阳县龙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2020-12-25 字体:【

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38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龙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蓉女,现年38岁,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XX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76168113D。

我局于20201116日对云阳县龙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10月,云阳县龙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泥溪镇石缸村1组、龙角镇军家村6组(小地名:梁家坝)占用农村集体土地5373平方米修建管理房、厂房、机房、电站坝址、电站砸门、引水渠,建筑面积550平方米,于2018年6月建成投产。2017年4月7日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公司违法占用359.25平方米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水电站管理房、厂房、机房等行为进行了处罚,之后公司再次进行引水渠、电站砸门建设,至今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云阳县泥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云阳县龙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处罚单位在云阳县泥溪镇石缸村1组、龙角镇军家村6组(小地名:梁家坝)修建的水电站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土地测绘项目报告。

我局于20201128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013.75平方米,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50平方米;

二、对非法占用的5013.75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金额5013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一、十五日内自行自行将恢复耕种条件的土地退回给云阳县泥溪镇石缸村1组、龙角镇军家村6组村民集体。

二、十五日内自行将50137.5元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

20201222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法院,县检察院,泥溪人民政府,龙角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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