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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36号(云阳县江口新华电站)
日期:2020-11-25 字体:【

云规划资源[处罚决定]〔2020〕36

被处罚单位云阳县江口新华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907179536,法定代表人:周志海,男,54岁,身份证号:5122**********5537,住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团滩村3组。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对云阳县江口新华电站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处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云阳县江口镇新华村2组占用农村集体土地298平方米建设新华电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占地行为。

迄今为止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该宗用地符合云阳县江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土地测绘项目报告,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6.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证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98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980.00元(大写:贰仟玖佰捌拾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十五日内自行将2980.00元(大写:仟玖佰捌拾圆整)罚款缴至我局财政专户100212485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1124

抄送: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督察处,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工委,法院,县检察院,江口人民政府,江口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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